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指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凡我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内各项规章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学校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与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三个月者,留校察看期限到毕业离校之日止。留校察看期限少于三个月者,将缓发毕业证书,期满后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决定是否发给毕业证书。
对在留校察看期间没有违纪行为并有悔改表现者,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对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对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者,由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对察看期间有构成警告以上违纪处分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策划、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唆使、煽动他人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组织、带头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园张贴大、小字报及其它非法张贴物的,或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有期徒刑(包括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机关依法免于追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寻衅滋事或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分别处理如下: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衅、侮辱、威胁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引起事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结伙斗殴的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或动手殴打的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怂恿、策划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持械打人者,从重处分;邀约校内、外人员寻衅滋事、打人、斗殴者,加重处分;对被打人、证人进行威胁、要挟、敲诈勒索、报复者,加重处分;
(十一)知情人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凡打架斗殴,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它必要费用。拒绝或者不按时交纳上述费用者加重处分。肇事责任人为两人以上,由学校保卫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十三)本条所称“轻微伤”、“轻伤”、“重伤”均由法医鉴定部门作出结论,法医鉴定费用由肇事方承担。
第十一条 以偷窃、勒索、诈骗、冒领等不正当手段和途径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令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涉案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二)涉案价值在400元至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涉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有胁迫、威逼、诱骗、抢夺等情节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在校期间多次作案者,按累计涉案价值适用以上条款,并根据情节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明知赃物而购买或提供销赃窝赃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偷窃印章、重要公文、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其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严禁打麻将,违者不论是否赌博,均予以训诫或给予纪律处分;
(二)首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或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旷课达20节给予警告处分,达3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40节给予记过处分,达5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60节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按《黄冈师范学院关于严肃考试纪律加强考风建设的若干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4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严重违反道德规范和学校有关规定者,分别处理如下:
(一)传播、散布不健康或有害于团结的言论,或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校园、学生生活区等公共场所观看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传播、复制、贩卖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或学生生活园区内行为不文明,经劝阻无效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以低级下流语言、动作调戏、侮辱、挑逗异性者,或强迫追逐异性谈恋爱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窥、偷拍或传播他人隐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有陪酒、陪舞等不良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男女同床者,或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参与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侵犯学校和他人正当权益行为,造成一定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处理如下:
(一)在校园、学生生活园区内酗酒滋事,或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该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罚;
(三)在学生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私接电源,使用电炉、电热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炉等燃器具者,一经发现,除没收燃器具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火险、火警、火灾等事故者,加重处罚;
(四)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五)阻碍、干扰学校管理工作人员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学校内保存携带管制及危险物品,或向楼下乱扔东西,或乱烧杂物等妨碍公共安全者,除收缴管制及危险物品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故意损毁学校党政部门发布的公告、通知标牌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九)学生在接受学校调查时知情不报或故意作伪证或有串供行为,妨碍学校调查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学生在宿舍楼道治安值班不到位而造成治安责任事故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一)学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租房住宿或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二)学生擅自出租、出借学生宿舍或床位,或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三)寒、暑假期间不听从学校住宿安排和管理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四)故意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进行网络攻击、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实施破坏性操作等危害网络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违反学校规定,私自到江河、池塘、湖泊中游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一)无故不参加学校各级组织的集体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二)在学习场所穿背心、拖鞋、内衣裤,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三)乱泼脏水、乱扔脏物者;
(四)酗酒滋事者;
(五)恶意欠费,经批评教育,仍不交清学费注册者;
(六)在校园内从事未经批准的经商活动,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第十九条 涂改、伪造、转借证件、印章或证明,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影响或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在校内或跨校建立、参加非法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或跨校进行封建迷性活动不听从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或跨校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累计受到三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再有违纪现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已受纪律处分或在待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有数种违纪行为者,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有本条例中未具体列举的违反校园管理制度、扰乱校园正常秩序者,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或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报校长会议审批执行。
第四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实施纪律处分必须有证据证明,以事实为根据,以本条例为准绳,定性准确处分适当,行文规范。以下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二十七条 违纪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积极主动协助调查,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重要情节,妨碍学校调查的;
(二)邀约校外人员来校参与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九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当学年一切评先、奖励及福利性补助和申请资格;(二)担任学生干部者,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当学年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三)受处分者是党、团员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给予纪律处分的职权划分:
(一)全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是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其他各类学生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为其学籍的管理部门;
(二)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学校授权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处理并作出处分决定,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三)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研究处理意见后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并作出处分决定;
(四)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查,经校长会议研究讨论决定。 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违纪学生所在班级民主评议,院系研究处理意见后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
(五)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查,经校长会议研究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实施纪律处分的程序:
(一)开展调查取证。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院系应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或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及时收集学生违纪证据,并整理有关材料;
(二)形成拟处分意见。对实事清楚或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院系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拟给予纪律处分的处理意见;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给予处分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陈述和申辩之后,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和笔录原件(拟受处分学生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归入学生处分材料,作为学生处分报告的附件;
(四)作出处分决定书。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给予学生的处分应按相应的公文管理办法正式行文,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违纪行为的简单经过、处分的依据和学生享有的申诉权利;
(五)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处分决定作出之后,由院系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所在院系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处分决定同样有效;
(六)处分决定书的公布。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公布;
(七)处分材料的归档和管理。处分决定书及相关原始材料一律交学校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将有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学生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如有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者,其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黄冈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