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以及政府其他政策法规,现对员工考勤作如下规定:
⑴员工请病、事假,先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经副科长批准后,送科长审批。办公室管理人员请假经副科长审批后报科长批准。
⑵未经批准或办理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⑶请假期满,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若需要延长假期,须向主管领导申请,并通知办公室,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⑷员工假期
①病假。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请假治疗,凭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开具的证明,并于当天通知办公室,请病假在3天以内,由副科长批准,3天以上(含3天)由科长批准,办公室管理人员同上。经学生宿舍事务科批准的病假,病假1―5天的,每日发工资16元;病假6―10天的,每日发工资12元;病假11―15天的,每日发工资10元;病假半月以上无工资;对于特殊病例另行处理。
无病假证明或手续不全者,按事假处理,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按旷工处理。遇有重病或住院等特殊情况,可由他人代为请假,事后再到办公室补办相关手续。
②婚假。员工结婚享有3天婚假,晚婚假(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18天。申请婚假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③产假。
A、申请产假必须有医院的产假证明,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B、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增加产假3天;已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明的,增加产假35天;实行晚育者增加15天。
C、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与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男员工,可持医院开具的子女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优待证,在妻子产假期间一次性给予假期12天(不能分期分批休)。
D、女员工怀孕流产,按怀孕时间给予15-75天产假。
④哺乳期。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子女不满1周岁的女员工每天有1小时的哺乳期。
(5)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或配偶是独生子女,其父母去世,给予3天的有薪假期。配偶非独生子女,其父母去世,给予1天的有薪假期。
(6) 事假。员工无充分理由不能请事假,有特殊原因需要请假,必须向主管领导申请,报办公室批准。请事假2天由科长批准,2天以上在科长批准后,报学工部领导审批。请假期间无工资,事假超过7天(含7天,按自然月计算)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岗位重新对外招聘。
(7) 工伤假。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应立即送至指定的医院治疗,并通知办公室和科长,事后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填写事故报告,报请科长处理。非因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导致受伤,其休假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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