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校学生宿舍是大学生生活、学习和交往的重要场所,学生住宿管理是高等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营造安全稳定、洁净舒适的学生住宿环境和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公寓文化氛围,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以及《黄冈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全日制在校生,以及入住本校学生宿舍的函授、夜大、自修、短期培训、委托培训等各类形式的学生(学员)。 第二章 住宿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分管校领导任主任,学工部、保卫处、后勤管理与基本建设处等部门及各院系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下称宿管会),全面负责学生住宿管理工作。宿管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管理、服务、协调、督办等具体事宜,办公室设在学工部。 第四条 学生宿舍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为管理主要由学校有关部门、院系和校区负责。学工部、各院系及学校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教育部“五进”学生公寓的有关要求,促使政治辅导员进公寓、学生党团组织进公寓、安全保卫工作进公寓、学生自我管理组织进公寓、校园文化进公寓。 第五条 学工部主要负责学生宿舍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文明寝室”创建、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和违纪处分等工作;负责“五进”学生公寓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保卫处主要负责学生宿舍周边环境的治理,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宿舍楼内各种治安和刑事案件,负责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设备的配备和安全检查。 第七条 后勤管理与基本建设处主要负责学生宿舍基本建设、大批家具和水电设施设备的更新、房屋大型维修及物业服务质量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 各教学院系和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学工部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注意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对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进行管理,协助处理学生宿舍违纪现象。 第九条 学生宿舍的物业管理工作由学工部及社会化公寓物业主负责。学工部和社会化公寓物业主设立专门的学生宿舍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1)负责学生宿舍分配、调整工作; (2)负责学生宿舍财产管理,房屋和水电的维修与管理; (3)负责宿舍内务管理、环境卫生和宿舍区内绿化的管理; (4)负责学生宿舍日常安全检查和保卫以及学生宿管委员、宿舍内学生勤工助学学生、安全值班学生的岗位安排和考核; (5)开展公寓文化建设和“文明寝室”创建等活动,指导学生公寓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6)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成立学生公寓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或称学生宿管会),积极鼓励学生民主参与宿舍管理,参与安全卫生和文明监督岗值班,参与宿舍文化建设活动,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作用。 第三章 学生住宿安排 第十一条 学生住宿由学工部进行统一安排和调整。学校根据需求计划确定校区布局,学工部根据学校决定,拟订具体分配方案,报学校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按院系、班级相对集中住宿,住宿分配遵循以人为本、相对稳定、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极少数确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所在院系审核、学工部审批,并签订校外住宿安全协议。 第十四条 学生住宿分配方案一经学校审定,各院系、部门、楼栋管理员和学生均不得擅自变更。对于擅自变更住宿的,学工部和学工部有权予以纠正。 第四章 学生入住、退宿及宿舍调整 第十五条 学工部根据当期学生住宿分配方案,制作住宿通知单,安排学生住宿。学生凭住宿通知单到指定的楼栋和宿舍住宿,在一周内到所在楼栋值班室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月内到学生宿舍事务科办理住宿卡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因转学、休学、退学、参军入伍等情况退宿,凭学校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到学生宿舍事务科办理退宿手续,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退费。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离校,应按照毕业离校的程序安排,到学生宿舍事务科办理退宿手续。在各项离校手续办理完毕后,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离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留校住宿时,须凭所在院系的证明到学生宿舍事务科办理暂住手续,暂住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 第十八条 学生按指定的宿舍和床位住宿,不得自行调换。个别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住宿时,由学生所在院系与学生宿舍事务科协商决定。 第十九条 学工部对学生宿舍利用情况定期进行清查,对弃学、休学、退学等腾空的床位进行调整、利用。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室内财产设备属学校和业主所有。学工部作为宿舍财产设备的使用和管理部门,具体行使管理权限,负责室内公共财产设备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对室内用品、用具、家具、设备、设施进行登记、检查和维修,保证室内财产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室内财产设备有使用权,并承担保全责任。学生入住时,应及时对室内财产设备进行逐项清点核对,若发现短缺或损坏的,应于当天向楼栋值班室报告。使用过程中应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 第二十二条 学生离校或退宿时,学生宿舍事务科对室内财产设备进行逐项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退宿和离校手续。学生宿舍调整时,需办理财产转移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故意破坏公共财产设备,丢失或严重损坏财产设备,当事人应照原价赔偿;未办理正当入住手续入住学生宿舍,或未按规定时间离宿的,当事人私有财产物品的安全由当事人负责,其间损坏遗失公共财产设备的,按原价的150%-200%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财产赔偿的责任由学生宿舍事务科确认,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于7日内向学工部或学工部提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住期间,私有财物的安全和保管责任由学生个人负责。存放大额现金、有价证券、电脑、相机等贵重物品,需到楼栋值班室登记。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工部负责学生宿舍的水电供应、维修和管理,保证学生宿舍水电正常供应和用水用电安全,促进水电资源的节约利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每天24小时供水供电,水电按学生人数包干使用,以寝室为单位计算,超标费用由学生自理。包干标准为,每生每月3度电、2.5吨水,每学年按实际使用月份计算。 第二十八条 积极参加节约型校园建设活动,大力倡导节约新风,爱护水电设施设备,自觉节约水电资源。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电磁炉、电烙铁、电热水器、空调、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禁止私接乱拉电线,禁止擅自改造水电管线,禁止私自拆卸供电设备。 第三十条学生宿舍事务科对宿舍用电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立即进行纠正。对违规使用的电器予以没收或扣留,对私接电线予以拆除,对偷电行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爱护学生宿舍内外环境卫生,共同营造洁净、舒适、和谐、健康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住期间,必须坚持做好内务整理,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整洁、美观。宿舍室内卫生由本室学生轮流负责清扫。楼栋管理员对宿舍内务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教育或纠正。 第三十三条 自觉维护宿舍环境卫生。宿舍内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从窗口乱丢废弃物,不准乱倒垃圾和污水,不准在墙壁上乱贴乱写乱画,不准在室内、走廊、厕所、洗漱间等地方燃烧物品。垃圾实行袋装化和分类存放处理,每日上午8:30前、下午2:30前,将垃圾按环保要求分类装袋,放入楼栋垃圾桶内,由保洁人员集中外运。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宿舍应保持安静。在宿舍学习、休息、娱乐、交谈等,应顾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需求。不得楼栋内嬉戏、吵闹或大声喧哗,不得在楼栋内打球,不得大音量播放音乐,不得在宿舍楼内饲养动物。 第三十五条 维护室外环境卫生,不污染和破坏环境、不践踏草坪、不破坏公共设施。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规定,破坏公共卫生环境的行为,宿舍管理人员可要求当事人恢复原貌,或处以一定数额的赔款。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安全由学校相关部门、业主和学生共同负责。宿舍楼日常安全值班由楼栋管理员负责。 第三十八条 学生凭证件或刷卡进入学生宿舍,外来闲杂人员、异性同学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宿舍楼。宿舍区内,严禁提篮叫卖、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或未经许可从事其他商业营销活动。 第三十九条 安全值班人员佩证上岗,认真履行安全巡查、出入管理、来访登记等各项制度。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学习、知晓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对于危及自身和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行为,学生应当具有辨别能力、防范能力和自制能力。 学生应妥善保管私有贵重物品,防止被盗。发现财物被盗或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和楼栋管理员报告。学生不得翻越阳台和门窗进入自己或他人宿舍;没有楼栋管理员在场,学生不得撬锁进入宿舍。 第四十一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学生宿舍事务科报告;发生小型火情,应及时扑灭,并向楼栋管理员报告;出现火灾,应及时组织扑救,并立即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学校保卫部门、楼栋管理员报警,同时组织学生撤离现场;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楼栋管理员、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并协助处理。 第四十二条 宿舍区内严禁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严禁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手段。 宿舍内禁止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明火器具生火做饭,禁止卧床吸烟,禁止在蚊帐内使用台灯、充电器、电吹风、蜡烛等,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放射性物品,禁止私藏、使用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从楼上向下丢弃物品。 第四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损坏和挪用消防器材,不得破坏消防标示,不得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杂物,不得使用消防用水。 第四十四条 发现违纪问题,应及时予以劝诫和纠正。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应规定,给集体和他人带来安全隐患,又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和整改的人员,发现安全隐患不按规定报告或蓄意破坏安全设施、隐瞒违纪事实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不得擅自留宿他人,不得随意进出异性宿舍,或在异性宿舍滞留。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楼,须主动到楼栋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遵守学校考勤纪律和作息制度。冬季晚10:30、夏季晚11:00后回宿舍,视为晚归。晚归的学生必须填写晚归登记表,出示有关证件并说明晚归原因。 第四十八条 遵守校园卡管理规定。进出宿舍楼应主动出示证件、按规定刷卡或登记,不得代替他人刷卡。既不按规定刷卡,又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作违纪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或互联网络,应遵守国家法规、学校制度及社会公德,且应遵守作息时间,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未经学工部许可,宿舍计算机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入互联网络。 第五十条 学生在宿舍区内开展社团活动,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禁利用学生宿舍从事黄色的、反动的行为,严禁利用学生宿舍从事传销、“法轮功”等违法违纪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宿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及其他有关制度制订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学校原订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学工部解释、补充,或商学校其他部门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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