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考风、考纪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使我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水平与优秀本科院校的要求相适应,根据教育部(教考试厅[2000]3号)、湖北省教育厅(鄂教考[2000]001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18号令)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等规章,特对我校考风、考纪建设作出如下规定:
一、学校坚持考风考纪教育
各教学院系部党政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要对学生宣讲加强考风建设对于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意义,组织师生学习《黄冈师范学院考试规则》,落实好各项考试工作。全校师生要不断提高对加强考风、考纪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地遵守考试纪律,坚决杜绝考试违纪或作弊现象。
二、学校实行考试巡视制度
学校实行考试两级巡视制度。校级巡视员由主管校领导、教务处、学工处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教学院系部级巡视员由教学院系部的党政领导、辅导员及班主任组成,并在期末考试前报教务处。巡视员负责检查考场及监考人员落实情况,处理突发事件,对考试组织工作较差的单位提出批评或处理意见,督促监考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秩序混乱的考场有权宣布该门课程考试作废,并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考试环节的监控,加大管理力度
考试是重要的教学环节,管理不严,必会带来考风不正;而考风又严重地影响教风、学风、校风。加强考风建设,就是要严格地把握好各个考试环节,加大对考试违规的处罚力度,规范地运作考试工作。
1、出卷命题、试卷批阅、试卷装订及成绩评定按《关于出卷命题、试卷批阅等有关规定及要求》(见附2)的要求执行。
2、命题时,应在同一门课程任课老师商量出题要点的前提下进行;A、B卷由教研室主任审核,院(系)长(主任)审批,教务处实行抽样制卷。
3、命题、制卷及试卷押运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密工作。
4、阅卷、评分工作应当在教研室集体组织下进行。
5、教师于考前不得作考试范围辅导,个别答疑时不能作暗示。
6、各教学单位在安排监考人员时应当用在册的正式教职工。监考人员应当严格履行监考职责。
7、全校教职工均应遵守考试中命题、制卷、阅卷、评分、试卷分析及试卷装订工作的规则,对考试违纪、舞弊行为者不准纵容、姑息、迁就,如有违犯者将给予公开通报批评。
8、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如监考失职,有考试违纪及舞弊学生1人次,则按一次三级教学事故记入教师教学业务档案;有考试违纪及舞弊学生2人次,则按一次二级教学事故记入教师教学业务档案。
9、若有隐瞒、袒护学生考试违纪情况,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的责任。
四、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凡考生考试违纪,除成绩以零分计外,符合下列考试违纪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试规则、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5、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活动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9、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实施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
6、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答卷答案雷同;
8、其他作弊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考试舞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2、由他人代替考试;
3、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4、在答题纸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5、组织考试舞弊的;
6、第二次考试舞弊的;
7、其他严重的作弊行为。
五、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1、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2、考试管理单位和组织单位在考场外或考试后发现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六、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校生参加的由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和社会考试机构组织的各种考试。教职工在监考过程中的行为与奖金发放、各项评优和年度考核挂钩。
七、以上规定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中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主,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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