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前70%。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在当年省教育厅划拨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后,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总人数和各院系经济困难学生所占比例综合平衡后,按一定名额下发给各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各院系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2、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每年按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开始此项工作,学生个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黄冈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3、各院系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并在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4、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并审核各院系申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将初审通过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在校园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终审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表彰及发放
第八条 学校将在收到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批复后,在校内以文件的形式公布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奖励获奖学生。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收到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的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发放一年内,用所得奖学金请客或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院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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