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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6-25浏览次数:47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7]92号)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在当年省教育厅划拨给我校国家助学金后,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总人数和各院系经济困难学生所占的比例综合平衡后,按一定名额比例下发给各院系,各院系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2、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每年按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开始此项工作,学生个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黄冈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3、各院系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4、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并审核各院系申报的国家助学金名单,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后将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资助学生的校园银行卡中。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各院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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