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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师范学院贫困大学生教育资助方案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6-25浏览次数:471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帮扶工作,促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成才,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2004】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黄冈师范学院贫困大学生教育资助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贫困大学生的教育援助工作。成人教育等其他办学形式的贫困大学生的教育援助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三条 我校贫困大学生教育资助方案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贫困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提高贫困大学生教育援助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把贫困大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我校贫困大学生教育资助方案的总思路是:积极遵循我校“以学生为主,以激励为主”的学生工作理念,按照“主体在学生,关键在认定,核心在教育,重点在机制”的方针,构建并实施《黄冈师范学院贫困大学生教育资助方案》。
第五条 我校贫困大学生教育资助方案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努力通过教育援助,促成贫困大学生深刻认识和体会党和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怀,帮助和促使贫困大学生立志成才、刻苦学习、实现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全面协调发展,努力成为素质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坚持经济援助、思想政治教育援助、学业援助和心理健康教育援助相结合的原则。在教育援助工作中,切实贯彻“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经济援助是前提,学业援助是重点,心理健康教育援助是基础”的思想,多角度、全方位为贫困大学生的学习、成才创设良好的条件。
(3)坚持他助与自助相结合。在千方百计为贫困大学生提供各项有效援助的基础上,引导、鼓励、支持他们通过勤工助学、以工代偿等方式解决自身经济困难,刻苦学习、艰苦奋斗、积极进取、全面提升自身素质。
(4)充分发挥学生主体性作用。在学校的指导下,把贫困大学生教育援助的主要工作交由学生策划、组织、实施,努力把教育援助建设成为学生主动践行道德实践的道德交由阵地。
坚持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积极动员与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对贫困大学生的教育援助;另一方面,动员与组织包括贫困大学生在内的学生,通过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等方式,服务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5)确保教育援助工作的纯洁性,确保对贫困大学生认定的准确性,确保援助经费全部用于教育援助,坚持教育援助者本身的无私奉献性质,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确保贫困大学生教育援助工作的顺利展开。
第六条 我校贫困大学生教育资助方案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教育”的思想,引入“教育援助”理念,系统研究贫困大学生教育援助工作;充分发挥贫困大学生教育援助工作的教育功能,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贫困大学生教育援助体系与机制,把对贫困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业援助和心理健康教育援助纳入贫困大学生援助体系;建立并实施以准确认定贫困大学生为基础的贫困大学生教育资助方案,促使贫困大学生顺利成才。
 
第二章   贫困大学生的认定
 
第七条 对贫困大学生的认定,是实施教育援助的基础。
贫困大学生的认定,一是确认被认定对象家庭经济是否困难;二是确定被认定对象家庭的贫困程度。
第八条 凡我校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仅靠自身和家庭的努力难于顺利完成大学学习,希望得到经济、学业帮助等相应援助的,均可申请贫困大学生认定并提出援助要求。
第九条 申请贫困大学生认定的学生,因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黄冈师范学院贫困大学生认定登记表》。
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家庭成员患重病的,应有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4)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5)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灾害证明。
学生在《黄冈师范学院贫困大学生认定登录表》中,应如实填写基本情况,还应如实填写已受援助情况,并提出希望获得的援助项目。
第十条 为了有针对性的做好经济援助工作、根据学生的家庭情况困难程度,贫困大学生按一般贫困、贫困、特困三个等级和临时经济困难一个附加级给予认定。
第十一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者不能完全支付完成高等教育学习过程的各项学习费用,家庭提供的生活供养男生低于200元/月的学生,可认定为一般贫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贫困: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下岗职工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家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为严重困难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困:
(1)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4)城镇双下岗职工子女;
(5)直系亲属患重病,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8)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9)其他存在的特殊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者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可申请确定家庭临时经济困难。
在导致临时经济困难的因素消除后,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可具备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贫困认定。
第十三条 授权:“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为我校贫困大学生认定的执行与终审认定机构。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实施本人申请、院系初审、多渠道审核、资助管理办公室认定的方法
(1)学生提出贫困认定申请(一式三份);
(2)各院系受理并进行证明材料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相关材料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原件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保管);
(3)学生所在院系党总支部、院系贫困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分别按照各种渠道,通过评议、电话调查、走访等方式分别核查,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认定意见包括是否确认贫困和家庭贫困等级。
学生所在院系党总支部的初步认定意见应在本院系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后听取意见期应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学生所在院系党总支初步认定意见,由院系贫困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监督,认定评议工作小组负责汇总。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听取各院系贫困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基础上,按聚类方式认定。
对学生所在院系党总支,院系认定评议工作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认定中存在异议的,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学校贫困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联合组成调查组,在进一步重点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由学校贫困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议。
(5)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最终认定结果分别通报学生所在院系党支部和学生本人。
(6)学生本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的调查与决议,按照本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集中认定,原则上在每学年十月三十日前完成。学生应于每学年九月二十日前提出申请。
出现临时经济困难的,需要予以确定和给予援助的,可不受本条时间规定的限制。
按十四条规定认定有难度的,可先期按临时经济困难予以确定和给予援助。
第十六条 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建立贫困大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对于在贫困大学生认定中提供虚假证明、隐瞒以获援助情况等,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认定和援助的,可根据其情节,给与通报批评、取消援助、按《黄冈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处理可合并执行,并由学工部负责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虽然困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参与贫困认定或者给予经济援助;
(1)不努力学习,经教育帮助仍不改正者;
(2)学生本人购置高档消费品或有重大奢侈浪费行为,或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3)不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不按时报到注册,未取得当年学籍者;
(4)获得认定与援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以获得明显改善者;
(5)其他不适于给予认定与给与援助的。
第十九条 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参与认定,不给予经济援助。
 
第三章 援助内容及途径
 
第十二条 我校对贫困大学生的教育援助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援助 、经济援助、学业援助和心理健康教育援助。
在对贫困大学生提供经济援助的同时,必须重视与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援助,根据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的学业与心理健康教育援助。
在援助实施中,高度重视贫困大学生教育援助系统的内在关联。克服以经济援助作为唯一内容的做法,注重经济援助与思想政治教育援助、学业援助和心理健康教育援助有机结合,形成整合优势,促进贫困大学生的健康成长与成才。
第二十一条 对贫困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援助的目标,是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素养,促进他们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掌握科学理论的方法论。
第二十二条 对贫困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援助,应着重强化理想信念教育、人生观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自立自强精神教育。
重视课堂教育、校园文化以及社会实践在思想教育援助中的联动作用,促进课内课外、校内校外教育的有机结合;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机结合,促进思想政治教育援助与经济援助的有机结合,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援助的时效性。
第二十三条 对贫困大学生的经济援助,其目标是协助他们解决好学业所需费用与生活所需费用,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大学学业。
第二十四条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以“奖、勤、助、补、减”为补充的多元经济援助体系。
(1)“奖”,是指中央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各类慈善机构及其他社会各界为贫困大学生专设的奖学金。
我校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湖北省政府奖学金、校奖学金等,并根据援助情况,实时设立各类专项奖学金。
(2)“勤”。是指勤工助学。
我校积极鼓励和支持贫困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在充分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基础上,通过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有组织的拓展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加强管理。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按《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助” ,是指中央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各类慈善机构及其他社会各界为贫困大学生专设的助学金。
我校主要设立了国家助学金、湖北省政府助学金等
(4)“补”,主要是国家或学校为贫困大学生提供的专项困难补助。专项困难补助主要用于解决学生临时性的基本生活问题、逢年过节的贫困慰问、因自然灾害使家庭突发重大变故以及因季节变化而凸显的贫困大学生的生活实际困难。
专项困难补助标准与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
 (5) “减免”是指减收或者免收学费。
我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对残障学生、孤儿、少数民族特困生、烈士子女以及其他优抚的家庭子女学费减免。
(6)“缓”是指学费的缓交。
我校对确有经济困难、能够提供相应证明,尚未获得贫困认定的学生、以及有短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暂缓交纳学费。
贫困学生经认定后,通过经济援助的各个途径结清费用。
有短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清所欠学费,在规定时间内仍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一学年内可申请延期一次。
我校有经济困难的一年级学生,均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学费的缓交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由学生所在院系和学工部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业援助的目标,是通过为贫困大学生提供学业上的指导,促使他们掌握专业学习的方法和技能,初步具备更新知识、自我发展、不断创新的能力,并准备一定的文艺素养,能较熟练掌握外语、计算机等通用性语言工具,具有较厚实的专业学科知识,顺利完成大学学业。
学业援助主要内容是唤醒贫困大学生学习需要,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动机;对贫困大学生进行专业理想教育,敬业、爱业精神培养;教会贫困大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
我校对贫困大学生的学业援助主要通过选派优秀的高年级学生,动员和组织学科专任教师参与,或由政治辅导员直接介入等方式,加强对贫困大学生的学习督导,开展对贫困大学生的培训,促进贫困大学生的学习进步。同时建立以激励为主的机制,启动其内在成才动因并促成其形成特长。
我校各院系均应为贫困大学生学业援助提供有效的支持,具体工作在党总支领导下,由各级党、团、学生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援助的目标是培养贫困大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使其具有健全的人格,鲜明的个性、丰富的情感、高雅的兴趣、坚强的意志、较强的心理调试能力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心理健康教育援助的主要内容是促使贫困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客观反思自我;正确对待挫折,不断追求成功;培养良好的人际关系;掌握自我心理健康调节方法。
心理健康教育援助工作主要采取开设心理教育课程、建立心理咨询教育中心,组织团体心理辅导、开展丰富多彩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方式进行。
我校贫困大学生心里健康援助由心理咨询教育中心牵头实施。
第二十七条 积极推进我校贫困大学生的“一帮一”援助。
“一帮一”,就形势而言,是指一个人、一个支部、一个工会小组、一个单位(即包括校内,也包括校外)帮助一名贫困大学生;就其内容而言,是将贫困大学生的经济扶持、思想援助、学业指导、健康心理塑造等融为一体,既在贫困大学生经济上给予帮助,同时为贫困大学生提供一个“精神家园”,促使他们健康成长。
“一帮一”的具体实施按《黄冈师范学院“一帮一”助学活动协议书》执行。“一帮一”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贫困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学业援助等单项的“一帮一”,可由各级党、团、学生组织和院(系)组织开展。
 
第四章 经费的筹措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多渠道、多途径,积极拓展教育援助经费渠道。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助学贷款协议,加强与经办银行的合作;同时,强化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增强获得助学贷款的贫困大学生履行还贷义务的自觉性。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国办发[2004]68号和教财[2004]37号文件精神,第年从收取的学费中按10%的比例划拨的资金,专项用于贫困大学生援助。
第三十一条  按有关规定,在学校学生经费预算中,专设勤工助学基金。
第三十二条  大力宣传贫困大学生教育援助工作和我校贫困大学生教育援助一体化方案力争更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为我校贫困大学生提供捐赠。
第三十三条  授权阳光助学基金组织募集基金。
第三十四条 鼓励与支持全校教职工和学生,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将获得的学校奖励经费的一部分捐献作为贫困大学生援助经费。
鼓励与支持全校教职工通过直接提供经费或以“一帮一”方式参与对贫困大学生的援助。
号召全校教职工和学生,在亲朋好友中广泛宣传我校贫困大学生教育援助一体化方案,动员与组织社会各界参与对我校贫困大学生的教育援助。
第三十五条 各类募捐经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向捐赠人出据专用收据和《捐赠证书》。
组织开展各类捐赠活动,学校贫困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必须有人在场,现场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类援助经费,统一纳入学校财务处阳光助学基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纳入学校财务处的阳光助学基金的使用,实施分项审批制度。
国家助学贷款,由各院系初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定,银行核准,并按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程序办理。
学校划拨经费部分,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名,学工部终审备案,分管院领导签批。主要用于贫困大学生的学费减免、奖励。
勤工助学经费,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公开招聘,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定,各设岗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考核,并按《黄冈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经费。
其他经费的使用由学校贫困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  主要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贫困大学生教育援助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九条  逐步推行校地合作认定贫困大学生制度。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与我校主要生源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贫困大学生认定的互信互教机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及困难程度证明。校地结合,共同实施对贫困大学生的教育援助。
第四十条  根据贫困大学生认定与援助的不同情况,建立并不断完善贫困大学生认定与援助公示制。
贫困大学生认定结果和经济援助在贫困大学生群体、学校党政管理部门和学生干部范围内公示。
贫困大学生获得助学贷款的,按助学贷款的规定范围予以公示。
贫困大学生获得国家、省级人民政府奖励,以及其他较高额度奖励的,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五天。
第四十一条  建立阳光助学基金专户资金使用审计报告制。
阳光助学基金专户资金使用情况,由学工部不定期审查,监督使用。
学校贫困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教师和学生代表报告捐赠受理情况和阳光助学基金专户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单项捐赠金额高于2万元的,由学校贫困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工部联合向捐赠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接受捐赠单位的监督。
专项援助,由学校贫困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工部及时通过新闻发布、网络等方式,公布捐赠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校师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学校责成审计处每年对阳光助学基金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提供书面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黄冈师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业务经费,由学校行政事业费提供,列入学工部预算。
第四十三条 各院系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实行非贫困大学生制。
各院系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其本身不能是贫困大学生。但鼓励与支持家庭经济困难,但有能力依靠自身努力解决困难,不享受学校提供的经济援助的学生参与。
第四十四条 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主要成员实行非学生干部制。
第四十五条  建立与完善对贫困大学生,以及对积极参与教育援助的个人与单位的激励机制。
重视对贫困大学生中自立自强等先进典型给予表彰与奖励。每年“五四”青年节时,评选并表彰一批贫困大学生“自强之星”;在学校和学生组织开展的“优秀团员”“十佳青年大学生”、“风云学子”评选中,重视对贫困大学生中先进典型的推荐与表彰。
重视与加强对积极参与教育援助的师生的表彰与奖励。学校“师德标兵”、年度先进等,均应有参与教育援助的记录;每学年由学校贫困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工部联合表彰师生中的“爱心帮困大使”。
 
第六章   教育资助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四十六条 我校贫困大学生教育资助方案由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各院(系)党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心理咨询教育中心共同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的主要职责:
(1)审定《黄冈师范学院贫困大学生教育资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指导《方案》的实施;
(2)定期听取教育援助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3)学校行政负责具体落实《方案》实施所需的经费、场地,以及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干部编制等保障条件.
第四十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方案》的完善和修订;
(2)拟定教育援助学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会同学校财务处,落实助学贷款;
(4)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指导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工作,并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一道按《方案》的要求,具体落实对贫困大学生的“奖、贷、助、勤、补和减免”等经济援助工作;
(5)与各院(系)、部门和心理咨询教育中心共同做好贫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援助、心理健康援助和学业援助工作;
第四十九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1)指导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业务工作;
(2)对阳光助学基金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五十二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1)设立阳光助学基金专户资金账目并加强管理;
(2)加强与经办银行的联系与合作,落实国家助学贷款;会同学工部和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做好学生还贷教育。
第五十三条  心理咨询教育中心的主要职责:
(1)在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测的基础上,对贫困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形成专项分析报告,建立重点贫困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档案,制定与实施跟踪与干预方案;
(2)指导相关院(系)开展针对贫困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3)定期为贫困大学生提供团体心理辅导;
(4)针对性开展贫困大学生个别心理咨询。
第五十四条  各院(系)的主要职责:
(1)主持本院(系)贫困大学生教育援助工作;
(2)落实《方案》学年度工作计划中各院(系)的具体任务;
(3)推荐、宣传与表彰教育援助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以及关爱教育援助工作的学校和社会各界人士;
(4)动员与组织全体教职工参与教育援助,主持对贫困大学生的学业援助;
(5)结合贫困大学生的实际情况,适时做好贫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援助、学业援助和心理健康教育援助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落实《方案》学年度工作计划;
(2)全面负责贫困大学生的认定,全面参与贫困大学生的援助、教育等工作;
(3)在规定范围内或经地方部门批准,积极开展面向全体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各界的援助经费募捐工作;
(4)大力宣传与表彰教育援助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贫困大学生先进典型,关爱教育援助工作的学校和社会各界人士;
(5)按照“团结互助、无私奉献、捧出爱心、唤起真情”的宗旨,积极开展广泛的、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动员与组织更广泛的师生与社会各界参与教育援助工作;
(6)负责资助工作中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方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方案由黄冈师范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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