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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6-25浏览次数:6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愿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工作的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使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凡我院在校在其全日制本、专科生,符合本规定者,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有权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得到合理报酬。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学生资助方式。
第四条 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岗位的设置、审定工作,各用工单位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指导下,负责岗位申报、人员录用、安排到岗、工作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立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内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2)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和审批;
(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和学生劳动报酬的审核和批准;
(4)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
(5)监督校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
(6)其他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以及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具体岗位设置情况见附表一)。固定岗位主要有校内各院系、机关各部门以及其他各单位提供。用人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计划,并填写《黄冈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用工计划申报表》(见附表二),经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设立。
第九条 固定岗位需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一周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未经学生工作部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校内用人单位自己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章:岗位安排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总用工计划,将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按贫困生比例分配给各院系,各院系按要求由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见附表三)交各院系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 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3) 家庭经济困难,吃苦耐劳;
(4) 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胜任工作。
第十二条 各院系在学生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本着家庭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聘。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在学院建立的贫困学生库中选取,具体人员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各院系以及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被推荐到用人单位的学生凭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黄冈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到岗报到单》(见附表四)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学生即可开始到岗工作。
第四章:岗位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用工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得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用,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经用人单位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学生上岗前,用人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而且要进行安全和岗位纪律的教育。
第十六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和工作情况考核,及时提出对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第十七条 各设岗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于每月底如实填写《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考核表》(见附表五)和《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量月报表》(见附表六)。在下月3日前将填好的上月两表交到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超过规定时间未交表者,将延迟一个月发放该用人单位全体勤工助学学生的酬金。
第十八条 如果劳动报酬发放中出现错、漏等情况,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每两个月集中办理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不定期的对学生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标准与发放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从学生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校内创收单位接收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须部分或全部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分三种:按小时计算,按天计算,按月计算。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酬金按小时计算的,标准为2元/时;按天计算的,标准为5―6元/天;按月计算的标准为每月100―200元/月;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某些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各用人单位计酬方式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各用人单位计酬方式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填写的《黄冈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工作考核表》和《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量月报表》据实发放。
第二十四条    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一般在每月18日打入个人帐户,如有特殊情况,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另行通知。临时岗位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一周内发放(寒暑假、五一、国庆长假等)用人单位也需要填写两表,上交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学生权利与义务
1、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
(1)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2、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义务:
(1)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的条款;
(2)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3)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
第七章: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校内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       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和考核;
(2)不得对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教育部学生资助中心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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