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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6-25浏览次数:589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使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资助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其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对全校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是制定年度学生资助计划,合理分配、使用资助款的重要依据,在认定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
根据当年的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我校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五、认定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每年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黄冈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院(系)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黄冈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各院(系)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黄冈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黄冈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 附 则
1、 学校和各院(系)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完成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文本档案和数字档案,只有档案记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资助以及其它面向贫困生的资助,在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学校和各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4、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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